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吉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全市房地产业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市辖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与、典当及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承担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维护、维修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住宅小区评比工作;负责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房屋拆迁规定,审批拆迁单位资质,发布拆迁公告,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和质量工作仲裁拆迁纠纷。
(十)负责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负责全市商品房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地产档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对房地产测绘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凭、价格评估、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