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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中的商品房价格、搬迁过渡费、越冬补助费的标准、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的办法的标准、扩大面积费标准,减免收扩大面积费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城市区位划分,均由吉林市人民政府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