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参与起草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发展方案、年度计划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购房制度。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贯彻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及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区物业服务市场。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执行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制度的落实。指导实施相关技术政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的行业监督指导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村镇建设。指导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十)完成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