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的政策、标准、发展战略,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组织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老城区改造、维护、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辖区内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有线、无线空中通道的规划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建成区及已征土地内的违法、违章、违规建设行为;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和城建统计工作。
(三)负责对村镇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和指导城乡规划设计、测绘、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四)负责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设计和施工。
(五)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实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年度审查工作;组织优秀勘察设计、双优和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报批工作;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定额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工程预算、结算以及工程类别核定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鉴证和管理;处理建设工程的经济纠纷。
(七)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公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房屋拆迁及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和协调房地产开发小区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八)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人防工程建设。
(九)负责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本县及外地驻我县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审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十)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以及持证上岗和执业人员的培训与发证、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各镇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检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直属单位的人、财、物和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