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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房屋权属登记,是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 1998 年我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实施五年来,对加强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房屋权属登记,是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 1998 年我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实施五年来,对加强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 , 在建房屋预先初始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等问题,在条例中都未有明确规定,不利于有效地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 2001 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些便民利民的内容,简化有关办事程序等,为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条例的相关登记程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因此,重新制定一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重新制定的《条例》共 8 章 59 条,现将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原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既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确权发证尚无明确规范,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样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不合适,并且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实际中也没有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因此,在重新制定《条例》时,将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城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关于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

目前,在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许多开发建设单位面临着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急需利用其在建房屋进行抵押贷款融资。建设部 2001 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中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作了有关规定,为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更具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可对在建房屋办理预先初始登记,并对预先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将预售的商品房“一女二嫁”或者重复抵押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保护预购人的权益,方便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和抵押贷款,借鉴上海、南京等地的做法与经验,重新制定《条例》时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对预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告登记的内容,《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对可以预告登记的情形、预告登记的程序及有效期限等作了规范,为预购人的期待请求权及转让、抵押贷款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

(四)关于方便、服务当事人的规定

重新制定《条例》时,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利民、便民原则,突出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一是简化了有关登记程序,取消了不必要提交的材料,如在权属转移登记的要件中取消了“契税证明”和“交易过户单”,在拆迁注销登记的要件中取消了“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二是缩短了登记机关的办事时限,对权利人申请时限予以适当放宽;三是将因继承、赠与办理转移登记需强制公证的内容修改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减轻群众负担;四是对登记机关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如增加了“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但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是 2004 年初开始起草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 6 月 4 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6 月 24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8 月 27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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