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租协议)的签订经批准,取得准予预租的批文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商品房,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预租协议》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下述示范文本内容自行拟订:
a.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c.上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以及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d.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e.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f.预租期限及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g.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h.违约责任;
i.争议的解决方式;
j.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预租协议》的登记备案
预租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预租当事人应持预租协议和预租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向批准预租的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