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EPTA。
第三条 本会是以全省发电、供电、电力科研院校、电力勘测设计、电力施工、电力设备生产制造、用电企业和电力行业性社团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工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和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行约行规,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基本职能是: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推进科学发展,组织会员交流,开展行业服务;进行课题调研,开展行业协调,实施行业自律;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社会道德原则。
本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制的工作制度,维护和谋取全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本会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接受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21号东二楼四楼
邮政编码:61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四川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
(二)组织企业咨询和企业诊断工作,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开展为用电客户提供用电管理的咨询帮助。
(三)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工作,总结、交流、推广企业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进电力企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四)组织行业内的科技成果评审、推荐工作,开展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举办电力工业展览(销)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制定行约行规,组织约规的贯彻执行,规范行业行为;接受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诚信建设。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七)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国际、省际间的交流、协作与合作。
(九)编辑印发本会刊物,创办和运行本会网站。承接全省电力年鉴及工业史志的编撰工作。
(十)接受委托,开展全省电力行业调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有关电力地方性法规、技术标准和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十二)接受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计、施工、检修、监理等各类专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工作。
(十三)接受委托,协助政府参与电力行业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维护电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经政府授权或企业委托,对企业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提出改进建议或初稿方案。
(十五)接受中电联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委托。指导帮助省内市州电力行业协会的业务发展。
(十六)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完成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我省发电、供电、电力科研院校、电力勘测设计、电力制(修)造、电力施工、用电企事业、电力行业性社团组织和与电力工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办公会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入会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约规;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重要信息、调研成果,经验与问题、建议与意见等重要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本会在收到“退会申请”后,应及时回复。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本会秘书处应发书面通知催交,如仍不按《章程》规定交纳,可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通知劝其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成员:
(一)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
(二)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三)本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名,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推举本会名誉理事长;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制。在同一届任期内,如代表发生人事变动,其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作相应调整,并通知本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查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备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通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和调整,并按职权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确认;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主持召开理事会
(六)审议经费收支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或除名。
(八)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并报理事会确认;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听取本会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和有关议案。
理事长办公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实行任期单位常任制。在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变更的,仍由原单位提名推荐,经常务经理事会通过,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和掌握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
(六)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廉洁奉公。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
(四)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关系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需要由理事长协调、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助理事长协调对内对外的工作关系;
(二)负责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职责条件;
(四)提名推荐本会各机构负责人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外出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下设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1.会员单位会费 5000元/年;2.理事单位会费 10000元/年;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300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采取派出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由会员单位派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医疗、保险和一切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同级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外聘人员的报酬和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信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信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10年5月11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本 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