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局领导成员及其主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二)国家测绘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测绘统计信息;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测绘基建装备、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
(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发布情况;
(十一)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测绘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五)国家测绘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测绘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国务院公报、国家测绘局通报、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测绘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以通过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网上审批等方式向服务和管理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除国家测绘局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