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司(室)对拟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提供;
(二)如公开内容为公文信息时,拟稿人应当在拟制公文时,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密的文件,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密级;
(三)拟制不涉密公文,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能否网上发布;
(四)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五) 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内容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收到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司(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司(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测绘局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依申请提供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各司(室)应当对拟公开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出保密审核意见,并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确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报国家测绘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拟发布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