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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第四章

2022/07/1698 作者:佚名
导读: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司(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

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司(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关司(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局各司(室)应当接受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于15日内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 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测绘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提供公开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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