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石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物权编 引用0297-0298页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此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