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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的形式

2022/07/16277 作者:佚名
导读:1)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监察也可称作日常监察,是在监察对象实施某一行为的过程中所作的监察。 事后监察是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 当前,最积极、最科学的办法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活动中的事前监察和事中监察,尽最大可能预防和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

1)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监察也可称作日常监察,是在监察对象实施某一行为的过程中所作的监察。

事后监察是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

当前,最积极、最科学的办法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活动中的事前监察和事中监察,尽最大可能预防和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把土地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2)按照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普遍监察也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专门监察也称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

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或者带有普遍性管理而检查内容又较为简单的行政监察领域;专门监察多适用于某个组织或个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执行具体决定、命令情况的监察,或者带有特定性而专业性又较为复杂的行政事项的监察。

(3)按照监察的对象,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

内部监察是指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双向监督检查。

外部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外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审批用地的机关(主要是指政府)、人员(主要是指政府领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4)按照监察的系统关系,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自力监察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对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的申报;同一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互检互查。

他力监察,是指土地执法监察主体对组织上不隶属于他们的监察对象实施的监察,即与前面所述的外部监察含义相同。

(5)按照监察的目的,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守法监察包含对监察对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全过程。

执法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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