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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简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之前,经济特区曾试行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之前,经济特区曾试行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税;对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用地者需支付补偿与恢复整治费。土地有偿使用是运用经济杠杆,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方针,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198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划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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