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建筑用地是用于建造城市公共建筑的城市土地,即主要服务于本市居民的市区级商业服务、文教体育、医疗卫生、行政经济机构等用地,一般占城市总用地的10%。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经济管理机关,如党、政、群众团体机关、银行等用地,但不包括非市属行政经济机构用地;(2)商业服务设施,如百货店、商场、贸易中心、专业商店、日杂商店、菜场、煤店、粮店、旅馆、招待所、饭店、餐厅、浴室、理发店等用地;(3)教育科研机构,如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用地,但不包括非市属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地;(4)文化体育设施,如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书店、文化宫、体育场、游泳池等用地;(5)医疗卫生设施,如医院、门诊所、防疫站等用地;(6)宣传机构,如报社、通讯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