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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全文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存量房屋买卖,应当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本意见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存量房屋买卖,应当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接受或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其交易双方资金收付接受监督管理。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须签订自愿放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交易中心)是市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市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房屋交易资金须存入房屋交易中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由房屋交易中心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实施监管。

第五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房屋交易中心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网络系统)实施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 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合作银行),应当与房屋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专用账户中监管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如有关部门需对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冻结,监管合作银行和房屋交易中心应出示证据证明监管专用账户性质。

第七条 存量房屋出卖人须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具备结算功能的收款账户,用于收取房屋交易资金。

第八条 凡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房屋交易资金及定金,佣金也应纳入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范围。

第九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应当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条 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屋交易资金,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交易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屋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以下房屋交易的情形不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1、房屋产权赠与、继承、置换、析产、拍卖等情形的;

2、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3、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其他情形。

不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房屋交易中心应出具不予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签署部分纳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自愿放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或属于不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情形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房屋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交易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四条 监管合作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房屋交易资金时,应当对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存量房屋交易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房屋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交易资金及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一并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如买卖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其中贷款部分本息归发放贷款银行所有。

第十六条 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审批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终止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终止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交易的,当事人可单方提出终止申请。

房屋交易中心应当在受理终止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交易资金退回买受人。

第十七条 申请终止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申请书;

(二)房屋出卖人收款账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买卖协议(完成交易确认的还需提交契约、确认单);

(五)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同意撤回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证明材料;

(六)收款凭证。

单方提出终止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监管合作银行应当将每个工作日当日已收的所有监管交易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将应付的所有监管交易资金划转至收款账户,并将电子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监管合作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交易资金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意见,造成监管交易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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