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售房款总额2%缴纳的维修资金和住房保障部门预留5%的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