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编写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沙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及其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主管全县水务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拟定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全区境内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排污口,指导饮用水资源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监督、监测和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水土保持,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水务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编制、审查、呈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批或呈报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
(七)、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制定城乡防洪预案,承担全区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江河、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负责水库、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全区水务行业的供水等多种经营工作。
(九)、负责城乡供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负责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城乡供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水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指导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街道)、村水利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在区企业发展局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下,制定全区的水电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行业的水电管理,负责监管水务电业国有资产。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水务安全技术检查标准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