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L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材料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面向市场,立足企业,诚信维权,服务为本,加强自律,推动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大连市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组织工程质量验评活动。
(五)引导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行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六)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整理行业相关资料、文献。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行业培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活动,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创建和谐企业。
(十)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按国家、省、市规定,做好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表彰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书刊文献资料和其它服务项目;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负责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入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任秘书长、任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和赞助;
(五)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4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