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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方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了解《条例》的制定和审议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大连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开展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市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方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了解《条例》的制定和审议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大连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开展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市政府早在1999年制定并施行了《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2年我市被评为东北地区唯一的全国首批“节水型城市”,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全市节水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域城市化战略推进,原有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仅限于城市的节水管理局限性日益显现,规章中相关内容明显滞后,不能适应节约用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缓解水资源短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必要在总结我市近年来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经过

《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没有直接上位法。制定过程中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并借鉴了北京、苏州、洛阳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自2011年开始,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起草。前期,相关部门先后赴南京、宁波、苏州、洛阳等节水型先进城市进行了调研学习。经反复修改论证,2013年4月完成初稿,之后,又再次征求了各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召开多层次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7月3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法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议。10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审议中的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企业实地查看海水淡化和中水利用情况,召开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中水利用企业及住宅小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多渠道听取意见。12月3日,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初审专委会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各方面征集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在各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和计划管理、常规水的节约使用、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七章,三十八条。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节约用水投融资体制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第十八条提出,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节约用水工程的投融资体系建设也应参照执行。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节约用水实行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逐步实现社会投入占主体的节约用水投融资体制。

(二)关于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管理是节水工作的基础。《条例》在明确我市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用水计划的申请与核定、用水计划的分解以及调整用水计划等四方面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如,第十四条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定量及阶梯式水价

面对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在科学合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的基础上,运用价格杠杆管理用水,是不断提高居民节水意识的有效途径。《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规定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量管理,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用水需求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定量的,实行阶梯式水价,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最大限度减少水资源浪费,《条例》在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责任规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责任要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生产自用水量比率应当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非居民用户要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五)关于农业节水问题

农业用水是全社会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方面。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农业节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建设投入;推广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农业项目;加强农业节水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还分别对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鼓励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非常规水的利用

《条例》专设一章对非常规水的利用进行规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的开发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分别对再生水利用、中水设施建设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大连沿海城市的特点,《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海水淡化及雨水利用做出规范,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工程和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设施,科学开发利用雨水、海水资源,减少常规水使用量。农业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励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处罚轻重程度不同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本着不以处罚为目的的原则,对虽然违反条例规定,但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先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不再给予处罚;对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相应罚款处罚。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细化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六种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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