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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召开会议,对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大连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大连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了《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促进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开展。随着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域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1月2日召开会议,对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大连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大连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了《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促进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开展。随着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域城市化战略推进,原有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规章中部分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不能适应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需要。大连市为了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缓解水资源短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征求了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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