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和滁州市有关土地、矿产、房产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地方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范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和生态调整,制定各类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区划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四)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房产、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开采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拟定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的占补动态平衡。
(六)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房屋、土地产权产籍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房产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房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审核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房屋权属界定和土地、房产、采矿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执业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计划;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年检工作;指导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组建,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报批物业管理中的重大维修方案,负责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
(九)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征地事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建设用地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对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
(十)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工作;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和转让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式分析和发展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源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十三)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
(十四)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报批、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市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