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拟制与的报批相关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娄底市城区和娄星区乡镇(其所辖范围下同,均省略)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拟制(修订)、评审及其产业政策实施计划的拟定、报批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和拟订本市住房制定改革方案,参予组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
(三)行使直管公房所有权管理,负责其直管公房的整修、配套、经营的增值;负责管理与组织收取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规费和直管公房租金。
(四)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主管城镇产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城镇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交易、中介、房屋装饰装修等市场管理,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
(六)负责管理城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异房毗邻房屋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负责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专业单位及房地产交易、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与审报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组织调处与仲裁房地产纠纷。
(七)负责局系统党建党务、人事劳资、纪检监察、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受市建设局委托指导县(市)房地产业规划、建设、经营、产权产籍、房地产市管理;承担县(市)房地产管理中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指导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