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2019年8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为了顺应机构改革后的变动,落实房屋征收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体制,决定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职责调整等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