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全县耕地面积的增加。
(五)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策性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
(七)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让、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勘成果、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总;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协助审核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和污染防治;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籍、征地、房产、地质矿产等方面的测绘项目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县外组织、个人来安仁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本县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县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安仁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县级以上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