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集体耕地的布告
(1981年12月11日皖政〔1981〕211号)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但是,由于缺乏全面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集体耕地,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布告如下:
一、农村社队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社队划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小塘小坝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管理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开矿、烧窑等。
二、农村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节省耕地的原则,对生产队、大队、公社所在地和农村集镇的社员住宅、社队企业、道路建筑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社队经济和社员收入情况,逐步建设。农村各类建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耕地。凡不按规划和未经批准在集体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要限期拆除,拆迁费由房主负担。
三、农村建房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社员建房用地,应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大队审核,公社批准。要提倡联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盖楼房。社队企业新建厂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动工。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四、国家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要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五、建筑材料的生产要十分注意节省耕地。各地的砖瓦窑厂应尽量减少取土用地,设法利用荒丘和水利工程废泥等烧砖,并结合造田还田。有条件的地方,应利用工业废料生产建筑材料。
六、农村丧葬,要移风易俗,提倡火化。目前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可平地深埋,也可由社队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实行统一管理。
七、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自觉遵纪守法,不乱多占耕地。对保护集体耕地的好人好事,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侵占集体耕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任意侵占耕地不听劝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