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拟定全区水利水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组织拟定全区各灌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工作;
(三)拟定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水保监察和水保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有关水事纠纷和水保案件纠纷。
(六)拟定全区水利水保行业的资金计划。对水利水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水利水保行业的多种经营活动。
(七)组织纺织、审查、上报水利水保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区内水利、水保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金属结构及混凝土构件制造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拟定水利水保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保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实施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河道、水库、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机电井工程的挖潜、更新与配套。
(九)组织实施全区水利体制改革;指导全区农村水利、人畜饮水、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拟定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水保规划,指导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水保配套服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水利水保队伍建设,编制全区水利水保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科级干部;管理并指导局机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工作。
(十三)拟定全区水利水保科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区水利水保系统的对外经济联络、技术经济合作。
(十四)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抗旱防汛调度。
(十五)组织实施水利、水保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基地建设、经济实体的管理及运营。
(十六)承办区政务、市水务局和市水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