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房地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职工教育、专业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产权登记,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报预警体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动态监管。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过户、抵押、租赁管理;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工作。
(五)拟订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屋、限价房相关政策;组织并协调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屋、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协会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监管和使用。
(九)负责房地产监察工作。
(十)指导各县房地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