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或组织拟订、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生态保护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五、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处理或协助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生态破坏事件;参与协调解决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六、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并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地方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验收。
八、负责实施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依照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负责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九、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