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化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保障和支持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义务植树月。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对破坏绿化工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