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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城乡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实行管护责任制,巩固绿化成果。绿化责任区和承包区由责任单位或者承包人负责管护。国有或者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指定的承包人或者生态护林员负责管护。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绿化工作经营管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绿化工作需要,划定绿化封育区,设立封育标识,公布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落实封育措施。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实行管护责任制,巩固绿化成果。绿化责任区和承包区由责任单位或者承包人负责管护。国有或者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指定的承包人或者生态护林员负责管护。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绿化工作经营管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绿化工作需要,划定绿化封育区,设立封育标识,公布封育范围和封育期限,落实封育措施。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连续封山育林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落实草场轮牧、休牧、禁牧制度,防治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种苗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外调运的种苗,要进行查证查验,严禁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草业有害生物的种苗用于绿化。防止植物病虫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伤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倾倒、排放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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