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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煤气供应、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供应、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和用户。 第二条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的方针,以节约能源、消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煤气供应、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供应、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和用户。

第二条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的方针,以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提高生产、方便生活为宗旨,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第三条太原市城市煤气的销售,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煤气公司应当在市统一规划下,根据气源能力,合理安排,积极发展用户;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技术,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第四条供应太原市煤气的各气源厂,应以服务于人民生活和生产为目的,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

第五条凡使用城市煤气和单位和居民,均称为煤气用户。用户应当爱护煤气设施,安全节约用气,照章交纳煤气费,积极协助煤气公司搞好煤气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检表、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六条煤气用户分下列在类:

一、居民生活用户;

二、公共福利事业用户;

三、工业及营业用户。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产权划分:

一、气源厂的煤气生产设施,产权属于各该厂;

二、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外(包括总截门)的全部煤气设施,产权属于煤气公司;

三、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内的煤气设施,产权属于房产单位;

四、煤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所属负担。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八条气源厂应当保证煤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由标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九条煤气公司与气源厂根据产销情况签订供气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保质保量供气。

第十条煤气的销售价格,根据用户性质由煤气公司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价。

第十一条根据气源情况,煤气公司应当优先发展具备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相应发展公共福利用户及工业营业用户。

第十二条本市所有城市煤气设施的新设、增设、改装、恢复、验收及开栓等项业务,均由煤气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工业与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煤气公司有权调整。工业企业应当避峰让气,以保证居民生活用气。

第十四条煤气公司在计划检修或平衡气量而需要限制或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用户单位(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突然事故除外)。

第十五条煤气公司每年到用户检修煤气设施一次。

第十六条煤气公司各地区管理站,实行昼夜值班,接到漏气等紧急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第十七条对煤气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小修不过日,中修在三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在煤气设施检修过程中,打凿的地板、墙壁,挖掘的道路,由煤气公司及时修复回填。

第十九条煤气表是产权单位一次性投资。煤气公司对煤气表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查表计费,并随时检查其运行情况,发现故障负责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二十条在向用户送气时,煤气公司应当逐户进行安全使用煤气的宣传,教会使用和操作后由用户签字,发给《煤气使用证》。对用户应当经常进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煤气公司应当为工业及营业用户培训合格的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宣传推广安全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需要用气的单位或居民,可以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煤气公司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供气。

第二十三条用户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事先到煤气公司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拆、修、迁、改煤气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工业及营业用户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供气。

第二十六条工业及营业用户的煤气用具前,必须设置“U”型压力计,以便经常观察压力变化,保证安全用气。

第二十七条设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不得住人。工业用户表房内不得堆放物品或兼作库房、卧室,室内温度应保持5至35℃。

第二十八条用户煤气计量,一律采用煤气公司选用的定型煤气表,实行一户一表制。

第二十九条用户认为煤气计量有误时,可以提请煤气公司校验。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煤气费。如发现不动表,煤气公司又不能按时更换时,按平均用量或人口定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旧户迁出和新户迁入时,应当分别办理结算注销和启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五个月以上暂停使用煤气的用户,由煤气公司地区管理站拆除煤气表。

第三十三条对需要中压供气的工业用户,应当增收动力费。

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更改煤气设施位置时,应当征得煤气公司同意,其拆迁改建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章 安全节约用气

第三十五条市政煤气设施是公共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不得故意损坏。

第三十六条敷设煤气管道的地面,应当保持原有标高;煤气管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地面,不得挖掘坑道、栽植树木和堆放物品;两米以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用户发现煤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时,必须立即关阀停气,打开门窗,严禁明火,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检修。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保持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用户不得直接从市政煤气管道中抽取煤气;不得向煤气设施内充入任何气体、液体和异物。

第三十九条用户不得将煤气设施砌入墙内、坑内或将火炉放置在煤气设施附近,灶具上的胶管不得穿墙使用,总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室内煤气管上不得吊挂物品。

第四十条用户不得私自买卖煤气设备;不得用任何方法改变煤气压力和计量方式;不得损坏煤气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定者,均视为违章。凡违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停止供气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排放腐蚀性介质,引起煤气设施损坏和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于破坏煤气设备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成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由于煤气公司的责任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煤气公司赔偿。

第四十五条出现事故时,由煤气公司、用户、居民委员会和该管区公安派出所联合处理。重大纠纷由太原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仲裁。不服仲裁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生疑义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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