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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对《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四、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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