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水利、防洪、渔业等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水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域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乡镇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
(七)组织编制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及规范。
(八)组织指导对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主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征收砂石管理费;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负责城市、乡镇供水水源及自来水管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开展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加强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渔业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渔业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全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库、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