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测绘和地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规划、农业区划等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②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后备开始规划、计划,并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指导国土整治工作,负责管理农业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工作。
③统一管理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协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级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并执行全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地的管理工作。
④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职能,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批租;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办违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⑤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和定级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组织地价评估和实施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⑥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及变更注销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调处矿业权纠纷;依法实施地质勘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⑦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评估,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⑧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及对测绘任务、市场、成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测绘任务登记以及其他测绘业务管理。
⑨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国土、矿产、测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⑩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