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区有关工程实施阶段标准、定额;拟订全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各项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防洪管网除外)、节水、燃气、热力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区城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职工队伍的培训。
(十一)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规范;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