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治理巢湖流域水污染的客观需要。
巢湖流域是全国“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流域之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巢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1987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颁布了《巢湖水源保护条例》。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予以修订,颁布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流域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好。2010年与2005年相比,巢湖全湖平均水质由劣Ⅴ类好转为Ⅴ类,总磷和总氮浓度分别下降56.0%和16.6%。9条主要入湖河流中,裕溪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和柘皋河水质稳中趋好,水质分别为Ⅲ—Ⅳ类。但长期积聚的污染负荷仍超出巢湖水环境承载能力,巢湖仍是全国富营养化最重湖泊之一,巢湖湖区整体呈轻度富营养化,西半湖呈中度富营养化。流域21个规划考核断面中,2010年仅10个断面达到考核要求。其中,高锰酸盐指数、总磷达标率分别为85.7%、81.0%,总氮(河流为氨氮)达标率为57.1%,均低于考核要求。因此,有必要修订条例,加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二)修订条例是适应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首先,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保护区划分、排污口设置、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修改。如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其次,生态治理已经成为巢湖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条例中有关生态治理的内容。第三,《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对巢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条例在监督管理、防治措施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重点流域的管理要求,有必要适应新形势予以修订。第四,原地级巢湖市撤销后,巢湖流域的行政管理主体作了调整,也需要相应调整水污染防治职责。目前,江苏、江西、云南等省已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太湖、鄱阳湖、滇池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修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由于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改为2012年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2011年,省环保厅起草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巢湖流域各市、县(含市、区,下同)环保部门的意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赴巢湖流域部分市、县考察和调研,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6月,省环保厅重新起草报送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又征求了巢湖流域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环保厅召开了调研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和省政府立法咨询员预审会,并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做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1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部署,完善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优化巢湖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此外,还借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四、关于《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保护区的划分。
对巢湖全流域水环境实行分级保护,借鉴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做法。对以巢湖为饮用水水源的,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作了规定,《修订草案》不重复规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小,事关巢湖流域发展与保护。通过巢湖航拍图显示,现巢湖岸线外延3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1000米范围陆域内有23家工矿企业。其中,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内有2家工矿企业。为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修订草案》将一级保护区划定在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划定在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米至1000米范围陆域;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第三条)。同时,授权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划定、调整并公布保护区的范围。
(二)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2011年,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确立了巢湖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省巢湖管理局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鉴此,经商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巢湖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政府规定,在《修订草案》中确立了流域环保部门监管和省巢湖管理局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巢湖管理局负责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三)关于流域生态治理措施。
巢湖湖体污染严重,与流域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功能弱化、湖体净化能力降低密切相关。为此,《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强化流域生态治理。一是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合理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是鼓励开展有利于保护巢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应用科学技术加强巢湖保护和治理(第四十条)。四是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打捞蓝藻,对蓝藻进行生态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藻的预警和预报。(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
在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考虑到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巢湖饮用水水源保护也适用该条例,《修订草案》不重复规定。
(五)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的规定,比照太湖、新安江流域的做法,《修订草案》建立了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水质交接责任制和经济补偿制度,强化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的责任(第十七条)。目前,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正在研究起草具体的经济补偿办法。
此外,《修订草案》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设定的法律责任,未作重复规定。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