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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报道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于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例》要求比以往更为严格,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由县级以上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于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例》要求比以往更为严格,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未限期治理的,将责令其停业、关闭。

《条例》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内容也更为细化,明确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水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并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一、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而一级保护区内除以上被禁项目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等。违规建设的,将被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罚款,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将被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和细致。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对于在巢湖水污染防治工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或者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当地政府应予以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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