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职能
(一)取消国务院、省、市及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增加的职能
1、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