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