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对出资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经营性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八)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原则上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