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指导乡镇(街道)财政工作;拟订全区财政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发展、收支计划,编制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督各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综合监管等职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综合平衡社会财力。
(三)制定全区中长期财源建设计划,筛选、论证、上报财源建设项目,争取财源建设资金,大力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发展后劲。
(四)负责全区各项财政收入、非税收入及预算内外收支计划的执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支出;监督管理财政票据。
(五)制定和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乡财区管制度,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和调度拨付财政资金;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和执行全区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区级政府贷款及内外债务,承担世界银行等对我区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指导监督社会审计。
(九)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指导乡镇财政收支和部门财务活动;反映财政收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