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引领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废电池利用,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废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五)逐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废电池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二)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三)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 ”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四)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五)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三、运输
(一)废电池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
(二)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止因撞击或短路发生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三)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和丢弃废电池。
四、贮存
(一)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
(二)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应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二)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处理并回用。
(四)废含汞电池利用时,鼓励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馏等技术回收汞。
(五)废锌锰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应在密闭装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七)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八)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其他废电池干法利用企业的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废水排放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九)废铅蓄电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六、处置
(一)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二)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三)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七、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废电池高附加值和全组分利用技术。
(二)智能化的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等技术。
(三)自动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模组分离、定向循环利用和逆向拆解技术。
(四)废锂离子电池隔膜、电极材料的利用技术和电解液的膜分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