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编制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负责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地方性事务。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和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监督检查财政债券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限额以上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和计划安排;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装备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和技术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工业科技重大项目,推动工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信息服务业、新兴产业的发展;负责全市石化、化工、煤炭、冶金、机械、食品、医药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装饰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七)承担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重要事项。
(八)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招投标工作规定,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招投标活动。
(九)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审核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拟订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
(十)代表市政府向市属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市委管理企业领导及其人员;负责除市委管理之外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考察任免工作;负责企业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办法,指导各县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