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综合开发支出。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8%安排。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安排比例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调整到2%。
(三)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安排比例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调整到5%。
(四)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支出。由“按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以外土地出让收入扣减征地开发支出后余额的10%安排”调整为“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10%安排”。
(五)财政资助资金支出。财政资助资金为对应宗地出让成交价款扣减按规定安排的各项费用和成本开支后的余额。省级开发区、乡镇(街道)范围内工业用地予以全额扶持,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省级开发区、乡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予以全额扶持,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街道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市财政统筹,原定土地出让金资助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