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接受监督。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采购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售前,要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预算在三十万以上或重点项目其相关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前应报县采购办审核同意。
第十条 保密责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凡是可能够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竞争的有关情况,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包括设有标底的和已获取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若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 我县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是“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重庆商报”、“开县公众信息网”、“开县电视台”或“开州”报。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招标文件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和拟发招标公告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布。
(5)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供应商名单。
(6)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程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7)开标前由采购中心派员在采购办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8)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9)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0)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1)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2)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3)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4)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5)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
(5)采购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标书并登记供应商名单。
(7)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仪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8)开标前采购中心派员在县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9)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10)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1)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2)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3)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4)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5)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6)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谈判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谈判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或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经供应商报名后,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4)组织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过程和存档。
(5)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6)组织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7)谈判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8)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拟订询价文件,在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也可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供应商报名响应后,向其发出询价函。
(4)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其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6)询价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7)询价采购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项目负责人编制采购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建采购小组;
(3)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和存档;
(4)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谈判结果;
(5)根据审定的谈判结果向单一来源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