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乙方,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采购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鉴证,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2) 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3) 标的;(4) 价款或报酬;(5) 付款条件;(6) 质量标准;(7) 验收标准、方法、费用;(8) 履约期限、地点、方式;(9) 违约责任;(10) 解决争议的方法;(11) 本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12)招标文件、谈判文件、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等政府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中心转报县采购办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