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保障河湖防洪、排涝和供水功能,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与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黑池、柳池等河湖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优先保障防汛排涝功能,同时保护水体水面、岸线景观绿化、湿地、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水系格局及沿岸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开封城乡历史文化元素。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与管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与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的河湖保护与管理机制。
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恢复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同级河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与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提高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河湖保护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保护的举报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河湖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