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人民防空事业、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县城建设和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廉租房、园林绿化(雕塑)、城市排涝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推进全县住房制度管理。
(四)加强住房保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拟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拟定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测绘、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监督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小区物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的职责;贯彻执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相关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相关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建设监理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房屋质量投诉。
(八)承担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以及省相关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相关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九)承担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研究制定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县城区市政设施和城市园林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
(十)承担当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防空通信、警报、工程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地震预警机制及防震减灾日常事务工作;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地震综合防御对策;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本县属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和维护设在本县安徽省当涂数字强震台,管理全县群测群防信息网和流动观测;提出全县的地震趋势意见及短期预报意见;组织开展震害防御、震害调查、评估、上报、参加地震应急、救灾及灾后重建规划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履行政府抗震减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
(十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登记费、住房维修基金、县城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收缴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