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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压证施工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2016-07-04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挂靠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彭山县县本级及争取上级资金,达到招标、比选规模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压证对象。项目压证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建造员

2016-07-04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挂靠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彭山县县本级及争取上级资金,达到招标、比选规模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压证对象。项目压证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建造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

第四条压证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压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五条压证时限。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业主在合同备案时,将上述人员证件提交县发改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县招管办)专人妥善保管,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程序退还。

第六条登记公示。县招管办安排专人负责对所压证件进行登记、保管并建立内部压证、登记、保管、退还制度。建立压证人员数据库,并选择彭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七条一证一岗。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相应职务和承担相应工作。已承担工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在所承担的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前,不得参加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

第八条压证变更。在项目压证施工期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如遇特殊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变更的,应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业主签署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并到县招管办变更所压证件。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责任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或所压证件不符的,视同转包。

第九条退证办理。主体工程完工后,中标人提出申请,由业主单位审查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到县招管办办理压证退还。

第十条责任追究。相关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压证施工的,视同转包,按转包有关规定处理;所压证件为虚假或伪造证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或相关责任。相关责任企业按《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处理。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压证施工办法,不认真履职或不按程序纵容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由纪委监察局(招监办)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招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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