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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贷款、捐赠及援助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贷款、捐赠及援助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不含)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通信、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市政、水利、能源、交通、农业、林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审议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请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向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统筹编制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调整。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没有健全的工程管理机构和制度,没有专业管理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第九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咨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项目业主按以下额度分类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议书或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市发改局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招标(比选)范围、招标(比选)方式、招标(比选)组织形式等招标(比选)事项编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招标(比选)事项进行招标(比选)核准。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招标方式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招标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发改局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比选)控制价编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5%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比选)核准,履行招标(比选)程序。依法不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批复中对应的投资限额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报市评审中心评审,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招标(比选)控制价是招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比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事项进行备案;市发改局负责对招标(比选)公告、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应按规定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凡属于《彭州市合同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范围的重大合同,须提请市合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合同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比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予备案,并责成项目业主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比选)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载明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以及“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其中中标备案、合同备案需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周期,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实施,项目业主和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手续;市统计局应依法做好项目入库指导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应统尽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中标(中选)文件的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图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招标(比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和工程量误差修正等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确需对中标(中选)合同价进行调整的,项目业主须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中标(中选)合同价调整报批前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项目业主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方案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属于相关行业规范认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需经原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条件改变的,需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项目业主委托市评审中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市评审中心对调整后的投资概算重新进行评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相关环节进行审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将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必须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章 项目结(决)算和资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请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下达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应在市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资产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暂停拨付资金并责令项目业主追回已付款项: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比选)并签订合同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转移、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公示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审批、招标(比选)、施工建设、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该项目上一流程办理的公示情况。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项目稽察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监督;

(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联席会议相关日常工作;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和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工作;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标(比选)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比选)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比选)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四)转移、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的;

(七)未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公示的;

(八)未经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和结(决)算审计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进行公示,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减服务费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错漏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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